2006年4月10日

[轉錄] 北國之春:補票之不必要

我很喜歡這篇文章的觀點,關於要有小孩的心理準備,雖然有時候外在的大環境讓很多事真的很困難做到,可是我真的相信,小孩就像植物一樣,你付出的時間絕對都是看的到的。

不過,我貼這篇的原因,卻是因為另外一方面感到衝擊。

大概因為我一直覺得,結婚最大的實質好處就是法律的保障和免於小孩遭受非婚生子女的壓力。可是如果真的照這篇文章來看,有了同居法(雖然這部分我不大清楚怎麼認定),所以同居可以有和結婚一樣的法律保障,而法律同樣也保障非婚生子女,他們也不再被視為不道德下的產物。

我可能想得不夠周全,可是,如果沒有婚姻制度的道德教導及社會規範,反而可以使人得到更多的尊重,這不是很神奇的事嗎?還有關於墮胎,我當然知道教會的教導,可是如果真如這篇文章所說的,不再有不被歡迎的孩子,我真的相信,這樣的社會會變的更好。

所以,本來想像中應該會怎樣的事情,卻得到了一個我想不到的結果。好奇怪的感覺唷,感覺我的灰色區又變大了。不過,瑞典真是一個適合養小孩的好國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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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ublish.lihpao.com/Gender/2006/04/07/06K04061/index.html

北國之春:補票之不必要
楊佳羚(瑞典隆德大學社會學博士生) 當我在演講時提到,瑞典有一半的小孩是在婚姻外出生。許多人都嚇傻了眼。「它們社會性開放,難怪會這樣!」「這樣不會很亂嗎?」這是許多人的擔心與疑問。

一半的「非婚生子」

其實,根據瑞典統計,它們18歲以下的小孩,有78%和自己的生父母同住,14%和生父或生母之一同住(通常是和母親住),而7%則和生父母之一及 其新的伴侶同住,就是所謂的組合家庭。在這樣的統計裡,並非大家想像的,那一半的非婚生子被棄養、或是可憐的單親媽媽帶著私生子過著悲慘的生活(相反的, 根據比較北美與歐洲的福利研究指出,瑞典的單親媽媽陷入貧窮的比例遠比美國和歐陸國家低,也有十分高的勞動參與率),而是有4分之3的小孩和自己的生父母 同住。那所謂「非婚生子」,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重點在「受歡迎的小孩」

因為瑞典在1987年通過了同居法,使得同性戀、異性戀伴侶都可以有合法同居的權利及相關的財產與繼承權,所以,許多人都是先同居,生小孩,之後如 果真的覺得結婚對於她/他們有意義或有必要,才會結婚。我在學瑞典文時,印象最深的就是第一節課老師就介紹了sambo這個字,意思是「一起(sam)居 住(bo)」。所以自我介紹時,可以說,「我是sambo」,就是說「我現在同居」,就像是介紹自己「已婚」、「單身」一樣。而與自己同居的人也叫 sambo,所以在介紹同居人時,就可以說「她/他是我的sambo」,就像介紹「她/他是我男/女朋友」、「他/她是我先生/太太」一樣。這個字就讓同 居變得十分「名正言順」,一點也不拗口或是「難以啟齒」。

從過去到現在

然而這樣的改變並非一夕之間。其實瑞典在過去的農業社會,對於「非婚生子」是十分排斥的。所以,如果未婚女子懷孕,通常要找不安全的方式偷偷墮胎、 或是必須躲到大城市裡把小孩偷生下來。但到了大城市一個年輕女子通常無法謀生,而必須從事性工作來養活自己。像在瑞典小說《漢娜的女兒》裡,最老的那一代 安娜,在幫傭時被家裡的少爺強暴,就曾經一度想找山裡的婆婆拿藥墮胎。當她墮胎不成,最後生下小孩時,卻被村人看不起,認為「她竟然懷孕了,可見當時也沒 多麼不願意」(那時的人以為性行為中要有高潮才會受孕,所以如果她被強暴而懷孕,表示她被強暴時有性高潮,可見也沒那麼不願意)。她跟那個私生子則一直被 嘲笑。

要一直到19世紀末,瑞典的工業化及都市化興起,許多人離開小農村,到斯德哥爾摩之類的大都市找工作。由於瑞典在1858年都還規定著女人一旦結婚 就喪失了完整的權利,而獨身女子則可以經過法庭認可來承認她是個獨立的人(這個法律在1863年改為獨身女子只要滿25歲就自動成為獨立的人,1884年 獨立年紀降為21歲)。已婚女人只要一結婚,就突然從「獨立」的人變成「依附丈夫」的「不完整的人」,先生可以決定她的一切(要等到1864年法律才明定 先生不可毆妻,在此之前,「一家之主」是可以打家裡所有人的,包括妻兒及傭人;而1974年才准許已婚女人有權支配自己的收入)。所以,有許多到斯德哥爾 摩謀生的年輕女子,在工廠得到以前女人未曾有過的工作、享有獨立的身份,不願因為結婚而失去這些自由與權利,所以有越來越多的人在大城市同居,而有所謂 「斯德哥爾摩婚姻」之稱來指這種新興的同居形態。

關於對婚外性行為的指責,在1940年代,瑞典教育部出版的性教育教師手冊中都還存在。是一位國小老師在試閱了手冊初稿後,給教育部建議,她說「身 為老師,我知道有13%的瑞典小孩在婚姻外出生,所以我不希望告訴小孩,她/他們的爸爸媽媽是不道德的人」。因為有這樣的建議,教育部才把手冊中對於婚外 性行為的指責全部刪除。而當今瑞典社會,也不再使用「非婚生子」(oakta barn)這樣的字眼了。

從這樣的社會演變中可以看到,瑞典社會開始出現及接受「同居」形態及婚姻外的小孩,是歷經社會變遷及教育歷程,才慢慢演變至今的。

結婚與小孩?兩回事!

有一次,我和我哥特堡的房東一次長談,是從一個失敗的蔥油餅開始的。剛好那時有朋友來訪,帶了他做失敗的蔥油餅。我房東看到問我那是什麼東西。我 說,「本來它應該是蔥油餅,結果做得像台式pizza!」她說,如果蔥油餅就像瑞典早餐吃的鬆餅一樣平常,應該小孩在小時候看父母做就會了,沒有人會把鬆 餅做成瑞式pizza。當然,在台灣因為物價便宜,我們吃的蔥油餅往往不是父母做的,而是外面買的,這對於什麼都貴、很少外食的瑞典人是很難想像的。然 而,我們兩個卻在冰箱前面,從一個失敗的蔥油餅聊到「為什麼要有小孩」,就這樣聊到半夜一點半。

她說,重點不是蔥油餅,而是台灣的父母和小孩有時間相處嗎?我說,因為我們沒有像瑞典「有給育嬰假」的制度,連留職停薪的育嬰假都是少數人才能完整 享有不怕被炒魷魚的特權,使得雙薪的父母很難親自哺育、照顧小孩,而必須拜託阿公阿媽或是請保姆;而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不高,很多人是因為家有老小而得在 家中照顧,這時爸爸如果能偶爾當個「假日爸爸」、「肯載小朋友出去玩」(房車廣告不是都這麼說?)就要偷笑了,許多女人明明在婚姻中卻像個單親媽媽一樣地 獨自照顧小孩,而不敢奢求要加班、應酬或假日還得隨時on call的先生要什麼共同照顧,很多男人也因此失去了與小孩一起成長的珍貴時光。再來小孩則大多被送去安親班、才藝班,被功課壓力壓得難以喘息,再更大一 點恐怕就覺得父母囉嗦,所以很難有什麼機會真正親子溝通或相處吧!

接下來我房東又問了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既然沒有時間和小孩相處,為什麼要生?」對於瑞典人而言,生小孩,重點不在「婚前」或「婚後」,也不是基於 「父母親友的期待」,而是自己真的喜歡小孩、有時間陪小孩、照顧教養小孩。像我有個朋友,她先生在瑞典男人裡已經算是「低標」了,她常常為了家庭分工而革 命。然而,瑞典的勞動條件使得大部分的人都是下午4、5點就下班回家(法律上在1979年就明定有小小孩的父母可有6小時工時),所以這位「低標」先生還 是可以在下午5點半或6點就和家人一起晚餐,和太太小孩聊天,幫小孩洗澡、刷牙、換尿布、陪小孩說故事。她和她先生則是輪流接送大女兒上幼稚園,早上她 送,下午就他去接。這個常要出差,工作也是可以在家做到半夜的工程師先生,每週至少有一餐是他做的。有一次他 水餃皮,他大女兒就在旁邊看,玩麵粉,全家一起包水餃。我博士班同學的先生因為是音樂家,他則負責大部分的煮飯及家務,和我同學輪流照顧一歲多的 兒子。她/他們的輪流包括晚上小孩哭了一人輪一晚起來照顧、輪流接送幼稚園。晚餐後兩人常陪小孩一起玩扮家家、聽音樂跳舞。假日時,公園裡總是全家出遊的 景像,連下雪天,爸爸媽媽們也是帶著小孩到公園滑雪玩耍,花很多時間陪小孩一起成長。

在瑞典,因為有同居和結婚等多元生活型態,小孩不見得要在婚姻內出生,法律上也不會有「婚生」與「非婚生」的區別,小孩更不會在「父不詳」的烙印下 成長。因為安全性行為的實施及健康諮詢等資訊的易得,使得人意外懷孕的機率減少;再加上女性有充分墮胎權,使得在瑞典幾乎沒有「不受歡迎的小孩」(在瑞典 完全沒有機會領養到「瑞典」小孩而必須到中國或其它國家領養;小孩即使父母雙亡也是由親戚出養。前些日子清真寺出現了一個棄嬰,則成了好幾天的頭條!)。

當她/他們考慮要不要有小孩時,「能不能有時間和小孩相處」及「伴侶間的分工」是討論的重點,而不是花時間在討論婚禮要怎麼辦、微凸的肚子要怎樣看 不出來。結婚證書不是神奇魔法術,可以讓不愛小孩的人突然變得超有父愛或母愛的光芒;或讓不肯共同照顧的人突然願意幫小孩把屎把尿。在瑞典,「補票」是不 必要的,重點是,妳/你真的準備好要有小孩了嗎?妳/你想像自己和小孩是怎麼相處的?妳/你想當什麼樣的爸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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